8月15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正式施行。与之同步,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新修订的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,废止了原有的裁量标准及配套"五清单"。

此次修订工作严格遵循生态环境法典新增条款和最新政策要求,对原有处罚裁量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,统一规范了违法行为的表述方式,并优化了整改认定标准和整改时限的相关规定。值得注意的是,川渝两地在此次修订中实现了执法规则和裁量方法的统一,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执法保障。

新修订的裁量基准重点针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中的178项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分别制定了178张专用裁量因子表。这种"一行为一表格"的模式取代了以往多类违法共用一张表格的做法,显著提升了裁量标准的精准度和可操作性。

在裁量等级设定方面,新版基准实现了裁量因子与具体违法行为的精准匹配,确保每一笔行政处罚都能得到合理预期、有效核验和严格监督。同时,新修订的裁量基准还特别设置了修正裁量因子表,充分考虑企业整改态度、配合调查情况、违法次数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,以实现"过罚相当"的执法效果,避免"一刀切"式执法。

对于新型或不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新版裁量基准设置了通用裁量因子表。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污染物类别、违法行为发生地点、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以及违法持续时间等要素进行裁量,确保执法工作不留空白,实现有效兜底。